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公告
刘惠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注册号为330105600031098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4年8月4日的注销登记。
因直接和邮寄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杭拱)市管许撤字[2016]1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此《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营业执照,逾期即视为送达。(地址:拱墅区长乐路20弄25号,电话:0571-88318527)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