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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 告

仲裁公告

  杭州润科投资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2015)杭仲字第569号申请人许小华与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仲裁风险告知书、授权委托书(格式)、仲裁反请求申请书(格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格式)、答辩书(格式)、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6年6月27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委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本委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6楼,邮编310005,电话0571-8882703)

  杭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严美娴与被申请人浙江康尔特洁具有限公司社会保险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于2016年4月7日依法作出缺席裁决(温开劳人仲案(2016)第022号)。裁决内容: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补缴申请人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社会保险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按各自缴费比例承担社会保险费。因无法向被申请人浙江康尔特洁具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富鑫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管余龙诉你单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劳动仲裁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6月29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委八楼仲裁庭(地址:桐乡市振东新区中华路98号)开庭,请准时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桐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4月15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仲裁公告 2016-04-15 2 2016年04月1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