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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 告

催告执行通知书

  绍兴广梦纺织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绍市人社监字〔2015〕087号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9月2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你公司至今未履行。现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缴纳处罚款及加罚款,被处罚款及加罚款缴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行:绍兴市工行城北支行,账号:1211012029200059843,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299号。

  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可向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绍兴市铁甲营2号604室,电话:88907577)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通知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的,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强制执行费用将由你公司负担。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15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催告执行通知书 2016-04-15 2 2016年04月1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