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浙江国正电气有限公司:
本局受理杨爱光的工伤认定申请,现向你发出《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因你单位地址不详,经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单位。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对该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一、送达文书:《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编号2015K400号)
二、内容:你单位职工杨爱光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本人于2014年11月10日15时许,在单位上班操作注塑机过程中,右手不慎被机器上的模具压伤,要求认定为工伤。
现通知你单位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局以书面形式提供详细的受伤事故经过,如对申请人的身份和事故经过有异议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本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联系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道6路香樟路9号3楼308室
联系电话:88929290
联系人:胡招良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