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上人社监强催字[2016]003号
北青财富投资顾问(苏州)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本机关于2015年10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人社监罚字[2015]00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上人社监罚字[2015]0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决定,前往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所属网点缴纳罚款。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 郑士奇 联系电话:87816941 地址:缸儿巷15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郑士奇(01012915060003)、刘开宏(01012914010013)
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