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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6年4月27日

  (2016)浙0602民初575号

  绍兴海亿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奥尼斯特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县可汉进出口有限公司、曾华、曹芳、曾剑锋、马东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7月14日上午9:20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76号

  绍兴海亿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奥尼斯特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县可汉进出口有限公司、曾华、曹芳、曾剑锋、马东标、林月忠、荣明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7月14日上午9:40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73号

  绍兴海亿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奥尼斯特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县可汉进出口有限公司、曾华、曹芳、曾剑锋、马东标、林月忠、荣明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7月14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83民初1180号

  新昌县青青网吧:本院受理嵊州市城豪家俬厂与被告新昌县青青网吧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副本未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新昌县青青网吧立即偿清所欠原告定作款630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5)绍嵊甘商初字第395号

  余陈红、孙向东、吕昌圆、沈燕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霖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等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绍嵊甘商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余陈红立即返还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霖支行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按月利率8.5‰计算的利息,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2.75‰计算的罚息,以及以所欠利息、罚息为基数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2.75‰计算的复息,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孙向东、吕昌圆、沈燕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余陈红、孙向东、吕昌圆、沈燕燕负担(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付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1316号

  林奇电、朱旗塔: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奇电、朱旗塔、周建锋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0303民初13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8月9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1421号

  金光荣、厉秀: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叶与被告金光荣、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0303民初14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8月8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1636号

  郑和在、董丽妃: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和在、董丽妃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0303民初16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8月9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108号

  陈志杰: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新绣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日14:40在本院藤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964号

  温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衍碧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8月1日下午15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667号

  浙江同丰革基布有限公司、胡寿锋、张玉琴、张小青: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们及温州市和丰革基布有限公司、温州市华峰人造皮有限公司、张德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8月12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669号

  叶少华、虞笑连:本院受理原告陈春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8月4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商初字第4416号

  史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44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321号

  蒋飞: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金勇与被告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351号

  王玫、王秀平、吴孙迁: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岳与被告王玫、王秀平、吴孙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343号

  温州华普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瑞尔泰电器仪表有限公司、孙晓波、章小燕、孙晓丰、孙晓光、孙晓虹:本院受理的原告项映霞与被告温州华普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瑞尔泰电器仪表有限公司、孙晓波、章小燕、孙晓丰、孙晓光、孙晓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647号

  肖士中:本院受理的原告郑祥胜与被告肖士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312号

  陈美萍、黄小光: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颂微、阮泽民与被告陈美萍、黄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440号

  陈官峰、陈全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益成与被告陈官峰、陈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外初字第49号

  泉州市西域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铁狮东尼服饰有限公司诉泉州市西域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外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63号

  温州艾绅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祝忠武诉温州艾绅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434号

  吴建荣:本院受理的原告章秀英与被告吴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永破字第4-2号

  2015年7月8日,本院根据温州佳牛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永嘉县富蒂玛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永嘉县富蒂玛鞋业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生产,现有的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结。同时永嘉县富蒂玛鞋业有限公司未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本院认为,永嘉县富蒂玛鞋业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经营,且未向管理人提交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导致永嘉县富蒂玛鞋业有限公司客观上无法进行全面清算,而且现有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1款、第120条第2款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裁定宣告永嘉县富蒂玛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永嘉县富蒂玛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5)嘉秀巡民初字第234号

  郑华东: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江南新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华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嘉秀巡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5)嘉秀商初字第1041号

  王伟民:本院受理原告徐建军诉被告王伟民、许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嘉秀商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6-04-27 2 2016年04月2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