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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公告

  蒋苏华:

  本局依法查处的宁波市鄞州新钻装饰有限公司“8·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法向你(姓名:蒋苏华,男,汉族,住址:浙江省常山县天马镇蒋家村34号)公告送达鄞安监管罚综〔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本处罚决定书(联系人:李军,电话:0574-87410718)。逾期未领取,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公告 2016-04-27 2 2016年04月2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