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宁波市鄞州新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局依法查处的宁波市鄞州新钻装饰有限公司“8·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法向你单位(名称:宁波市鄞州新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苏华,地址:鄞州区天童南路578弄50号401室)公告送达鄞安监管罚综〔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本处罚决定书(联系人:李军,电话:0574-87410718)。逾期未领取,本《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