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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6年4月28日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519号

  温州市跃进电器开关厂、温州市宏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叶莲英: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南支行诉你们及被告柯遥、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柯遥不服本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517号

  温州市跃进电器开关厂、温州市宏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叶莲英: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南支行诉你们及被告柯遥、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柯遥不服本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937号

  陈朝隆:本院受理原告任海平诉你与林素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民初字第710号

  卜爱萍:本院受理原告余克强与被告卜爱萍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东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828号

  马競武:本院受理原告王士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8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384号

  浙江爱芭电器有限公司、顾夏瑜、黄筱铃、陈世华、王初云、尹必香、单佐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浙江爱芭电器有限公司、顾夏瑜、黄筱铃、陈世华、王初云、尹必香、单佐平金融不良债权追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701号

  温州市赛利特家具有限公司、温州市宏美家具有限公司、周金翠、金兴旺、周海平、周玉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桥支行与被告温州市赛利特家具有限公司、温州市宏美家具有限公司、周金翠、金兴旺、周海平、周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204号

  叶美和、林胜双: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叶美和、林胜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范围及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206号

  方美英、温兴友: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方美英、温兴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范围及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1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207号

  张丽芳、黄忠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张丽芳、黄忠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范围及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1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破1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平阳县硕源皮具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平阳县硕源皮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分所担任平阳县硕源皮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平阳县硕源皮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6月17日期间向平阳县硕源皮具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住所地:温州市市府路同人恒久大厦1503-1504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分所;高冲 13676736752;翁慧慧18758744785)申报债权。平阳县硕源皮具有限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平阳县硕源皮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6年6月20日14时3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平阳县硕源皮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破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平阳县乐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分所担任平阳县乐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平阳县乐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5月9日至2016年6月10日期间向平阳县乐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住所地:温州市市府路同人恒久大厦1503-1504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分所;高冲 13676736752;翁慧慧18758744785)申报债权。平阳县乐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平阳县乐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6年6月13日14时3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平阳县乐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5)温平商初字第1333号

  黄伟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与被告黄伟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平商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8民催1号

  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周日旺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1040337521457402,票面金额为210148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2月6日,申请人为陈美娟,收款人为周日旺,最后持票人为周日旺,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的银行本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浙0328民催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周日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5)温永立预字第108号

  王光明:本院受理原告郑胡彤诉被告王光明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人在国外,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离婚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监督卡、诚信诉讼告知书。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王伦由原告郑胡彤抚养,由被告王光明承担5万元的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决定于2016年9月8日8:30(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永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九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个月。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1003号

  郑福豪、李前领:本院受理原告陈育权诉被告郑福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支公司、李前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原告陈育权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郑福豪、李前领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7727.9元;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先行赔付;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本案决定于2016年8月9日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九庭公开开庭审理(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一个月。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民初34号

  嘉兴金帕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嘉兴宝生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4民初3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6年7月12日9:00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浴宇、侯月琴:本院对原告赵美芳与被告沈浴宇、侯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嘉善商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沈浴宇、侯月琴返还原告赵美芳借款本金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二、被告沈浴宇、侯月琴支付原告赵美芳借款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2月1日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1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920元,由被告沈浴宇、侯月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5)嘉桐濮民初字第326号

  王国球(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5612311723):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广联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濮院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5)嘉桐濮民初字第325号

  章如德(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7007042810):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广联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如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濮院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1687号

  施永法: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440号

  叶涛:本院受理原告湖州织里盈丰纺织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45号

  褚才法、李胜书、王立新、诸海琴、尤国祥: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与被告褚才法、李胜书、王立新、诸海琴、尤国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47号

  徐建明、潘国琴、褚才法、李胜书、尤国祥: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与被告徐建明、潘国琴、褚才法、李胜书、尤国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55号

  湖州织里邦达制衣有限公司、纪田梅、纪维祥、湖州织里佳林纺织品有限公司、周会根、潘艳丽、沈建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织里支行与被告湖州织里邦达制衣有限公司、纪田梅、纪维祥、湖州织里佳林纺织品有限公司、周会根、潘艳丽、沈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2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1981号

  沈学峰、卢爱军、沈友诚、董丽华、闵强、张金春: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吴兴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学峰、卢爱军、沈友诚、董丽华、闵强、张金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2269号

  湖州织里东辰制衣厂、湖州织里汉一诺拉链有限公司、郭庭峰、汤小英、湖州织里吾爱天使制衣厂、潘建扬、潘明凤、蒋伟豪、曹四红、沈建平、纪田梅: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与被告湖州织里东辰制衣厂、湖州织里汉一诺拉链有限公司、郭庭峰、汤小英、湖州织里吾爱天使制衣厂、潘建扬、潘明凤、蒋伟豪、曹四红、沈建平、纪田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850号

  赵秋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铁岭头支行诉被告赵秋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844号

  叶剑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铁岭头支行诉被告叶剑杨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984号

  浙江中奥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志新诉被告浙江中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50在本院第5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502号

  张民荣:本院受理原告余凤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5253号

  郑伟建、李羚: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388元并支付利息;2、判令二被告赔付原告为主张权益所支付的律师费3100元。)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应当按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767号

  周培钦: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涵有棉纺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培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周培钦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东阳市溢博针织有限公司诉请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3921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翠玉、王春洋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7月20日8:5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685号

  马永富:本院受理原告胡斌诉被告马永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马永富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76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马永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胡斌货款1443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3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288元,由原告胡斌负担1630元,被告马永富负担3658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6778号

  徐红:本院受理原告阿卜杜热西提·麦麦提敏诉被告徐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徐红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67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徐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阿卜杜热西提·麦麦提敏货款28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阿卜杜热西提·麦麦提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150元,由被告徐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6030号

  谈龙龙、彭成怀: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义华五金电镀有限公司诉被告葛丰省、谈龙龙、彭成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谈龙龙、彭成怀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谈龙龙、彭成怀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60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葛丰省、谈龙龙、彭成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义华五金电镀有限公司货款109018.9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8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3480元,由被告葛丰省、谈龙龙、彭成怀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472号

  杨茂荣、杨茂华:本院受理原告朱旭诉被告杨茂荣、杨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杨茂荣、杨茂华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74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茂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朱旭货款15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1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40元,由被告杨茂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552号

  姜志刚、烟台市帅马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心上人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志刚、烟台市帅马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姜志刚、烟台市帅马商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75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烟台市帅马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心上人服饰有限公司货款89517.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4月27日至2015年12月24日按本金152347.5元计,2015年12月25日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本金89517.5元计);二、驳回原告义乌市心上人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690元,由被告烟台市帅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4982号

  黄益建、陈发川: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吖艳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益建(330727197908210636)、陈发川(330327197104010639)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王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虞敷洪、何正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7月20日8时40分在廿三里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3772号

  金军海(332603197501055715):本院受理原告陈丽娜诉被告金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王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虞敷洪、何正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7月19日8时40分在廿三里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4-28 2 2016年04月2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