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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公告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甬海市监 罚催 〔 2016 〕 4-1号

  宁波同路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本局于2015年10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海市监处〔2015〕215号),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你单位在2015年10月27日前到宁波银行湖东支行缴纳罚款。由于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宁波银行湖东支行缴清应缴罚款1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元,合计20000元。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鲍建峰、蒋诚诚

  联系电话: 0574-83895203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4 月 28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3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2016-04-28 2 2016年04月2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