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甬海市监 罚催 〔 2016 〕 4-1号
宁波同路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本局于2015年10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海市监处〔2015〕215号),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你单位在2015年10月27日前到宁波银行湖东支行缴纳罚款。由于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宁波银行湖东支行缴清应缴罚款1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元,合计20000元。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鲍建峰、蒋诚诚
联系电话: 0574-83895203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4 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