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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催款通知

  何旭荣、义乌市明泰塑钢建材有限公司、金华市华力啤酒有限公司、何钊、王鹤珍、楼永亮、楼巍:

  2013年5月1日,本人与你们签订了最高借款金额为本金伍仟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本人系出借方,何旭荣为借款方,其余人为担保方。各方约定其余人为何旭荣向本人在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形成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现何旭荣在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向本人借款,至2016年5月10日止尚欠本息共计7852.3万元,现本人催促你们,在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向本人还款。

  通知人  王芳

  2016年5月12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催款通知 2016-05-12 2 2016年05月1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