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通知
何旭荣、义乌市明泰塑钢建材有限公司、金华市华力啤酒有限公司、何钊、王鹤珍、楼永亮、楼巍:
2013年5月1日,本人与你们签订了最高借款金额为本金伍仟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本人系出借方,何旭荣为借款方,其余人为担保方。各方约定其余人为何旭荣向本人在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形成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现何旭荣在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向本人借款,至2016年5月10日止尚欠本息共计7852.3万元,现本人催促你们,在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向本人还款。
通知人 王芳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