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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平 安

法院公告

2016年5月13日

  (2016)浙0726民初02652号

  金江坤:本院受理原告芮晓钻诉被告金江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会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12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082号

  张水平、王云超:本院受理原告周蓓苗诉被告张水平、王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5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158号

  洪伟军:本院受理原告黄栋诉被告洪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177号

  张樟成:本院受理原告金明秀诉被告张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078号

  吴开权、徐雪果:本院受理原告张序红诉被告吴开权、徐雪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080号

  吴开权、徐雪果:本院受理原告张婷婷诉被告吴开权、徐雪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136号

  黄方宇宙、吴鸳鸯:本院受理原告周俊诉被告黄方宇宙、吴鸳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796号

  朱嘉亮:本院受理原告黄国海与被告朱嘉亮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547号

  陈天锋: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宝光水晶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天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547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330元及利息损失;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员张孟有、黄轩,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15日上午9:00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451号

  方东明:本院受理原告陈文田诉被告方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451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06000元及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员张孟有、黄轩,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15日上午9:20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271号

  方晓军、黄方丽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方晓军、黄方丽娜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271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金额221151.17元,并支付利息26647.93元、滞纳金3006.49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员张孟有、黄轩,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15日上午10:30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278号

  张必炎、陈元华、李耿飚、张红鹰: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必炎、陈元华、李耿飚、张红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278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85583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866%自2015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二、由第二、三、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035号

  黄祖善:本院受理原告童红霞诉被告黄祖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035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9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付从2011年10月9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831号

  郑定闯:本院受理原告黄栋诉被告郑定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973号

  钟晟熠、郑辉丽:本院受理原告黄兰松诉被告钟晟熠、郑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973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76500元;二、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员张孟有、黄轩,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15日上午9:50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998号

  陈在民、周新花:本院受理原告黄振华诉被告陈在民、周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998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16日上午9时2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832号

  周茶先:本院受理原告郑国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1832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22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952号

  周燕平: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2952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22日上午10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002号

  沈远(曾用名:沈生元):本院受理原告陈希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3002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003号

  沈远(曾用名:沈生元):本院受理原告陈希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3003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22日下午14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068号

  李晓炜、徐爱芳:本院受理原告赵浦义与被告李晓炜、徐爱芳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15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843号

  郑开强、张青青:本院受理原告于艳阳诉被告郑开强、张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28800元,共计88800元。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6日上午9:30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030号

  王宝仙:本院受理原告徐瑞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00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086号

  马竹芳、赵王栋:本院受理原告黄法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00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157号

  张未生:本院受理原告薛宏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01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平 安 00004 法院公告 2016-05-13 2 2016年05月1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