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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6年5月17日

  (2016)浙0304民初1600号

  郑卡拉、黄建将、方青松、温州市盈达鞋材有限公司、方青田: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瓯海恒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卡拉、黄建将、方青松、温州市盈达鞋材有限公司、方青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636号

  义乌市宏星彩印厂、义乌市沧海印刷有限公司、金华市宏星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义乌齐得胜文具有限公司、义乌市亿豪包装有限公司、陈际全、陈亦元、夏林丹、赵玉杰、陈炳准: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义乌市宏星彩印厂、义乌市沧海印刷有限公司、金华市宏星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义乌齐得胜文具有限公司、义乌市亿豪包装有限公司、陈际全、陈亦元、夏林丹、赵玉杰、陈炳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637号

  义乌市沧海印刷有限公司、义乌齐得胜文具有限公司、义乌市亿豪包装有限公司、义乌市宏星彩印厂、陈际全、陈亦元、方陈素、赵玉杰、陈炳准: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义乌市沧海印刷有限公司、义乌齐得胜文具有限公司、义乌市亿豪包装有限公司、义乌市宏星彩印厂、陈际全、陈亦元、方陈素、赵玉杰、陈炳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638号

  义乌齐得胜文具有限公司、金华市华越电器有限公司、义乌市沧海印刷有限公司、义乌市亿豪包装有限公司、义乌市宏星彩印厂、赵玉杰、章福利、陈炳准、陈际全、陈亦元: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义乌齐得胜文具有限公司、金华市华越电器有限公司、义乌市沧海印刷有限公司、义乌市亿豪包装有限公司、义乌市宏星彩印厂、赵玉杰、章福利、陈炳准、陈际全、陈亦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639号

  义乌市亿豪包装有限公司、义乌市宏星彩印厂、金华市震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沧海印刷有限公司、义乌齐得胜文具有限公司、陈际全、陈亦元、赵玉杰、陈炳准: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义乌市亿豪包装有限公司、义乌市宏星彩印厂、金华市震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沧海印刷有限公司、义乌齐得胜文具有限公司、陈际全、陈亦元、赵玉杰、陈炳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664号

  温州铠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嘉县三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温州中铁能源有限公司、李孟宗、李正西、董绍足、朱建义、李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铠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嘉县三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温州中铁能源有限公司、李孟宗、李正西、董绍足、朱建义、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666号

  温州市铠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嘉县三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温州中铁能源有限公司、李孟宗、李正西、董绍足、朱建义、李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市铠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嘉县三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温州中铁能源有限公司、李孟宗、李正西、董绍足、朱建义、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663号

  温州市铠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嘉县三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温州中铁能源有限公司、李孟宗、李正西、董绍足、朱建义、李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市铠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嘉县三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温州中铁能源有限公司、李孟宗、李正西、董绍足、朱建义、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683号

  陈玉英、林国良:本院受理原告潘蒋燕与被告陈玉英、林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929号

  金如、黄斌: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与被告金如、黄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602号

  韩东烈: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兴亮与被告韩东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1031号

  陈亮:本院受理原告同文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第225号

  周烽、林玉芬、陈贤林、项彩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头县支行诉被告周烽、林玉芬、陈贤林、项彩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现定于2016年9月1日14:30在本院小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由代理审判员王芳草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褚金凤、人民陪审员苏菊香组成合议庭。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破5号

  本院于2016年5月9日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海宝印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瓯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温州海宝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6年6月2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温州市黎明西路海螺大楼南205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电话:0577-88800609、88800617、13857708789、13566291411,传真:0577-88800602,联系人:叶云云、刘丰),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温州海宝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6年6月28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1691号

  嘉兴深点经贸有限公司、嘉兴弘爵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力协律师事务所诉你们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5)嘉秀巡商初字第149号

  嘉兴市良骏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嘉兴市菲洛制衣有限公司、诸家平、浙江良骏时装有限公司、钱永良、王益、嘉兴市惠枫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陶惠林、周月红、方红娟、单洪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嘉秀巡商初字第14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5)嘉海商初字第2426号

  杭州奇佳皮革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海宁市东昊皮革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奇佳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海商初字第24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宁市东昊皮革化工有限公司价款81905元并赔偿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你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5)嘉海商初字第2332号

  张丽丽: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诉你及被告方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嘉海商初字第23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与被告方兵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14362.51元、手续费19966元、服务费7344元、利息1908.97元、滞纳金6351.71元,合计249933.19元(利息、滞纳金已计算至2015年10月10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13 700元。若未按期清偿上述款项的,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5)嘉海商初字第2109号

  王海东:本院受理原告朱晓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海商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给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646号

  斯阿萍(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510296685):本院受理原告蔡文学诉被告斯阿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495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1520号

  姚淦林:本院受理原告费小建与被告姚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邮寄、直接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公知手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570号

  吴烨炜、陈青松: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华、费根娣诉被告吴烨炜、陈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吴埭商初字第288号

  吴建明:本院受理原告沈云丽与被告吴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湖吴埭商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吴埭商初字第238号

  季兵:本院受理原告李文英与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湖吴埭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吴埭商初字第314号

  顾学燕:本院受理原告钟彦来与被告顾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湖吴埭商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5号

  永康市新腾运动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新腾运动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55号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557号

  王建良、邱文英、何忠、潘建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织里支行与被告王建良、邱文英、何忠、潘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74号

  施国荣:本院受理原告沈新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3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186、1187号

  潘纪夫:本院受理原告朱跃亮诉被告潘纪夫民间借贷纠纷与原告朱峰诉被告潘纪夫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分别定于2016年8月22日9时、2016年8月22日10时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1652号

  史汝莲:本院受理原告周建军与被告史汝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60000元及利息670800元(按月利率1.5%自2012年11月26日起暂计至起诉日止,此后利息按此利率计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梁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程思瑶、人民陪审员许旻一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2016年8月11日9:3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862号

  吴百中、田丽丹:原告金龙诉被告吴百中、田丽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吴百中、田丽丹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金龙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39360元,利息已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6年3月24日,此后利息仍按此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258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吴百中、田丽丹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已于2016年4月15日依法裁定受理债务人浙江山田置业有限公司、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捷盛商贸有限公司、兰溪市互动广告有限公司、兰溪市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并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和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7月8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管理人的办公地点为兰溪市云山街道捷盛街93号中央大厦二楼(原物业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579-88832708,13074603098,联系人姜周辰。本院定于2016年7月22日8时30分在兰溪市体育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254号

  周源杰:本院受理原告何玉英、吴隽与被告周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周源杰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第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意见》第2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源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何玉英、吴隽借款185383元并支付利息(其中75383元从2011年8月3日起、其中5万元从2006年11月4日起,均按月利率2%但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6万元从2016年1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玉英、吴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8元,由被告周源杰负担3545元,原告何玉英、吴隽负担9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再初字第25号

  浙江玛哈莎服饰有限公司、浦江华敏工贸有限公司、潘雄敏、朱晹晔: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姚玉莲、楼国强与被申请人陈韩、原审被告浦江晶凯利水晶有限公司、郑文桢及你们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义商再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维持本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3360元,由原审被告浙江玛哈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8450元,由再审申请人姚玉莲、楼国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4785号

  徐平、姚莉芬: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徐平、姚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法律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案定于2016年8月3日14:5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5007号

  刘海宾:本院受理原告孙群与被告刘海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8月24日9:40,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东门3楼),合议庭成员为楼永高、徐高建、吴哲儿。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2956号

  朱秀芳:本院受理原告孙备战与倪鑫明、朱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8月4日8:30,开庭地点在十里坪监狱。合议庭成员为楼永高、徐高建、朱仙娥。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东商初字第2645号

  杨云春、刘文波:本院受理原告赵品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东商初字第26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3民初04092号

  胡红标:本院受理原告杜旭阳与被告胡红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人民币288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3%,其中200万元自2015年11月4日暂算至2016年4月4日为30万元;40万元自2015年11月21日暂算至2016年4月21日为6万元,共计36万元,其后利息按上述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15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文龙,人民陪审员卢道真、周福英。本院定于2016年8月24日8:40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东阳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6-05-17 2 2016年05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