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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6年5月18日

  (2015)甬东商初字第3585号

  武强、肖付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5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4047号

  陈香影、叶江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保全)民事裁定书和财产保全告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4047号民事判决书、(保全)民事裁定书和财产保全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743号

  蔡志英、忻庆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7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774号

  钱月星、黄桂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7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3民初51号

  宁波锡和格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3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947号

  蒋亚明:本院受理原告罗小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执民字第3578号

  宁波市鄞州铭冠工艺品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德举塑料化工厂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作出(2015)甬鄞执民字第357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你所有的放置在申请执行人处的机器设备等动产一批。经本院委托评估,宁波德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德威评报字[2015]142号资产司法鉴定项目评估报告载明上述动产的市场价格为88600元。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执行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鄞执民字第3578-3号执行裁定书及宁波德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德威评报字[2015]142号资产司法鉴定项目评估报告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2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公开拍卖上述财产。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3881号

  李志龙:本院受理原告陈苗定诉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4123号

  宁波市鄞州成沾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宜华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成沾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余商初字第2159-2号

  姚岳军、徐旭丹、姚惠娟、黄玉根、王周平、励燕峰:本院对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泗门支行诉姚岳军、徐旭丹、姚惠娟、黄玉根、王周平、励燕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余商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2542号

  周萍、胡佳迪、宁波市远大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告周萍、胡佳迪、宁波市远大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1628号

  陈彩娥、张飞:本院受理原告叶佳南与被告陈彩娥、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2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甬余商初字第2158号

  余孟波、罗红亚、庄雪江:本院对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余商初字第21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2932号

  绍兴市越城区恺兴装饰材料批发部、绍兴洁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小伟、吴国仁、李定娟: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镜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2932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378号

  腾鹏飞、腾华林、王调娟、王万锋、绍兴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89号

  潘少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8日上午9:15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263号

  纪景平、郜希建:本院受理原告禹园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006号

  冯建刚、王卫峰:本院受理原告毛平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8日上午10:20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007号

  王卫峰:本院受理原告毛平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8日上午10:40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657号

  徐林媚、夏守鹏:本院受理原告张小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15时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504号

  温州市唯美公主鞋业有限公司、范爱容、刘文涛:本院受理原告危清辉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8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662号

  温州市浙东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显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8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225号

  周烽、林玉芬、陈贤林、项彩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头县支行诉被告周烽、林玉芬、陈贤林、项彩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现定于2016年9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小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由代理审判员王芳草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褚金凤、人民陪审员苏菊香组成合议庭。届时被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1312号

  浙江华光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吴进光、林小秋:本院受理原告余仙敏诉被告浙江华光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吴进光、林小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浙江华光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和被告吴进光立即偿还共同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23日起以月利率2.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林小秋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1747号

  黄帅:本院受理原告黄施媛诉被告黄帅抚养费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798号

  黄学金、黄振克:本院对原告林进剑诉被告黄学金、黄振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6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2147号

  叶余冲:本院受理原告牟启枚诉被告叶余冲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初4175号

  和其正(大连)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晨盛印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其正(大连)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3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5)嘉秀商初字第867号

  陈晓峰:本院受理原告蒋雪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嘉秀商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02319号

  沈新林: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铁苗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1771号

  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安吉兆达家具有限公司、楼建明、沈亚利、裘益群、陆月红、安吉全盈海绵厂、郑超、陈永梅、干永强、周艳芳、安吉县奥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沈九利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安吉兆达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代偿款220.293460万元及利息127770.21元(此利息暂从2015年12月3日计算到2016年3月31日,此后的利息仍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2、被告安吉兆达家具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4万元;3、被告楼建明、沈亚利、裘益群、陆月红、安吉全盈海绵厂、郑超、陈永梅、安吉骏豪家具有限公司、干永强、周艳芳、安吉县奥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沈九利在递铺字第013709号房产的价值范围内对请讼请求第1、第2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不答辩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苏娈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超磊、人民陪审员俞步步组成合议庭,并定于期满后即2016年8月2日15点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浙江诺丰彩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诉你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30日下午15:30在本院西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478号

  钱进:本院对原告章维金为与被告钱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6248号

  毛秀丹:本院受理原告王志明与被告毛秀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公告)。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逾期利息1007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从2013年1月16日起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现暂算至2016年4月1日止),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6007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舒怡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丽青、毛国新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23日9时在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义乌市约拿纺织品有限公司、朱灵芝、谭守平、朱灵仙、吴宗飞、义乌市天宇针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诉你们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30日下午14:50在本院西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6036号

  浦江县永铭水晶玻璃有限公司、楼铭鉴、吴秀艳、浙江天铭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永铭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浙江浦江恒羊毛纺有限公司、朱四喜、郑金兰、慈溪市宗汉天维塑料制品厂: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6036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5077号

  苏曼: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金联饰品加工厂与被告苏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公告)。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2000元人民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舒怡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丽青、毛国新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23日9时10分在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1037号

  赵兵兵、山东中诚信润港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龚俭生与被告赵兵兵、济南润港物流有限公司、山东中诚信润港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兵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龚俭生运费1800元。二、驳回原告龚俭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36元,由被告赵兵兵负担50元,原告龚俭生负担1148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赵兵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6-05-18 2 2016年05月1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