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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6年5月20日

  (2016)浙0602民催23号

  申请人浙江引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遗失付款行为浦发绍兴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绍兴百信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赛鑫电器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200000元、汇票号码为31000051 24661032、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1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6月1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催字第57号

  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其遗失的付款行为中国银行绍兴市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浙江耀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市康美机械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50000元、汇票号码为10400052 26003957、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0月1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绍越催字第57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974号

  戚晓宁、韩寸草、赵晨旭、兰春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2日下午16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48号

  潘晓峰:本院受理原告杨安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470号

  绍兴佳德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福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严四友、娄亚利: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547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外初字第151号

  封金渭、浙江越光工艺品有限公司、绍兴飞腾机械有限公司、严琴伟、马建强: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外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外初字第152号

  罗朝丰、浙江越光工艺品有限公司、绍兴飞腾机械有限公司、严琴伟、马建强: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外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1242号

  刘银海、宁波锐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银维、赵燕琼、宁波嘉发搪瓷制品有限公司、绍兴嘉发搪瓷制品有限公司、余姚市万里竹业建材厂、浙江锐硕科技有限公司、邵文煊:本院受理原告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银海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由审判员李蕊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琳、人民陪审员项新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6年8月24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应准时到庭。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1068号

  叶小松:本院受理原告章志歆与被告叶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654号

  王建文:本院受理原告杨小敢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8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344号

  金光荣:本院受理温州哥伦布房产营销有限公司诉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93号

  温州市鹿城双龙塑料薄膜厂: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万信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254号

  陈悦康:本院受理黄舒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629号

  叶建国:本院受理陈澄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569号

  浙江卡奇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温州市大兴橡胶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4日上午10:3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207号

  林建握:本院受理原告洪建团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8日14:3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570号

  黄健、池婵: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顺泽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日14:3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398号

  许永洁: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日9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初字第1647号

  赖起国:本院受理原告吴英英与被告赖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1921号

  冶乙四么尼、韩阿乙霞: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23日下午15:3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5)温洞商初字第635号

  陈崇敬、翁丽芬:本院已受理原告赵建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洞商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75号

  吴斌:本院受理原告汤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11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1528号

  姜梦军:本院受理原告周锦荣与被告姜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1087号

  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善县魏塘镇银鑫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原告诉请你归还钢管、扣件等,若不返还承担相应损失共计26148.6元;给付尚欠钢管、扣件等租金及损失共计279736.92元;赔偿迟延支付租金损失20594.8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5)嘉海商初字第2574号

  徐孝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嘉海商初字第25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贷记卡透支本金1471.42元,并支付透支利息735.73元、滞纳金252.35元(利息和滞纳金暂计算至2015年9月1日,以后利息和滞纳金按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2128

  顾金荣(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5304111614):本院受理原告归建发诉被告顾金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1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举证责任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1423号

  陈小良:本院受理原告屠海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1905号  

  周秋梅、季敏溪、胡华芳、王应堂: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周秋梅、季敏溪、胡华芳、王应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1964号  

  徐宏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吴兴支行与被告徐宏良、金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2497号  

  宋纪芳、王会娥、汪卫鑫、章国会、周国华: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宋纪芳、王会娥、汪卫鑫、章国会、周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00236号

  崔学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浔区支行诉你、徐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00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752号

  王礼青:本院受理原告徐明诉被告王礼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3733号

  方建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华市腾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3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743号

  胡晓璟、姚志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胡晓璟、姚志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156号

  王春兰、廖根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王春兰、廖根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4000号

  任刚武: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和兴板材经营部与被告任刚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40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270号

  裴旭明:本院受理原告刘勇腾与被告裴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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