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当事人款项百万元 被处停业6个月
律师不服处罚告了“娘家人” 一审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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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陈岚 通讯员 黄玲
司法局作为律师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广大律师的“娘家人”。但就在不久前,舟山发生了一起特殊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名律师因为不服司法局作出的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把自己的业务主管部门给告了。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律师的诉讼请求。
“正因为我们是‘娘家人’,才有责任管好这支队伍。对于有损律师形象的作为,必须严惩不贷。”舟山市司法局领导对此事件回应说。
律师挪用当事人款项被处罚
事情要从去年8月说起。当事人邬某的妻子向普陀法院反映:法院判决生效后,案件的保全费、保证金等款项没能及时退还。法院领款记录却显示,涉案款项早就被案件代理律师汪旭光领取。这引起了相关部门的注意,同年9月,舟山市司法局正式立案调查。
调查发现,去年4月,汪旭光未经当事人授权,向法院出具了由其本人代替当事人签名的代领相关款项委托书,领取了上述费用共计70.88万元。当天,他将其中的5.38万元通过汇款的方式转交给邬某。剩下的65.5万元,他在没有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擅自挪用。同年6月,当事人得知后向其催讨,汪旭光称暂时无力归还,提出这笔钱算是他向当事人“借”的,一个月后返还,邬某无奈同意。
同时,另一起案件也浮出水面。在代理当事人陈某、王某的新生儿死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汪旭光也是如法炮制,打起了新生儿死亡赔偿金的主意:先“替”当事人领取了35万元新生儿死亡赔偿金,当事人催讨后他又提出“借用”,当事人只好勉强同意。
舟山市司法局查明,汪旭光在代理以上两起案件中,伪造当事人签名制作虚假委托书,分别于去年4月17日、5月28日领取案件保全费、保证金70.88万元和医疗损害赔偿金35万元,先后两次以借为名将当事人款项中的100.5万元占为己用,至去年8月案发时尚有68万元未予归还。据此,舟山市司法局对汪旭光作出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不服处罚将司法局告上法庭
汪旭光对此处罚决定不服,一纸诉状把舟山市司法局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汪旭光声称自己与两案当事人之间先前存在真实的委托领款关系,实际领款之日,是“图方便,冒签了当事人姓名,并未违背当事人意志”。同时他认为,自己与当事人之间的借款是普通的民间借贷,不该定性为“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自己没有使用过诱导、欺骗、胁迫、敲诈等手段,并向其中一个案件的当事人支付了利息,也没有违法所得,情节尚不严重,不该受到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舟山市司法局分管法制工作副局长、法律服务管理处处长出庭应诉,并从事实定性、处理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结果等角度,对原告的主张进行了逐一反驳。
定海区法院审理认为,汪旭光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不管他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委托领款关系,单就提供伪造当事人签名的委托书,就已属严重违反执业纪律。更严重的是,领取了当事人100余万元的款项后非但没有及时转交,还擅自挪用在先,以借为名占用在后,而且还是在当事人知悉并催讨的情况下,因无力返还才提出借用,而当事人亦是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同意出借。即使存在委托领款关系,也不能否认汪旭光后续行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舟山市司法局的处理结果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无明显不当。
法院最后判决:驳回汪旭光要求撤销市司法局对他作出的停止执业6个月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记者了解到,5月23日判决书送达已满15天。截至记者发稿时,舟山中院尚未收到汪的上诉申请。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舟山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律师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形象。我们希望通过该案件的处理,能给广大律师以警示,传递正能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