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被处罚人:许方宝(身份证号码:330327198205050431)
经查,许方宝无照经营使用童工邓远渲(2016年2月17日至3月24日)、田仁民(2016年3月13日至3月25日)。根据《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我局决定给予你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因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苍人社监罚字[2016]5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