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6月3日
(2015)金武商初字第1830号
任文学、浙江美名实业有限公司、施丽英、周胜刚、任萍、朱林哲、任琴、任文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任文学、浙江美名实业有限公司、任萍、朱林哲、任琴、任文杰、施丽英、周胜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武商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5)金武民初字第1134号
松阳县日日钢管租赁行、叶富、叶慧英: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县东武钢管出租站与被告松阳县日日钢管租赁行、叶富、叶慧英、丁家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及(2015)金武民初字第1134号、1134-1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民初字第1433号
应振武:本院受理原告沈旭煌诉被告应振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民初字第1333号
吴海波:本院受理原告宋宗安诉被告吴海波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018号
张未生、徐香英:本院受理原告陈超男诉被告张未生、徐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7日上午8:4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018号
张韶涵、张东强:本院受理原告金双平诉被告张韶涵、张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6日上午8:4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078号
张骐涞、毛玉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张骐涞、毛玉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6日上午9:1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049号
楼冬云、吴慧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楼冬云、吴慧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6日上午9:4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368号
楼琴仙、楼彩仙、楼美仙:本院受理原告楼金仙诉你们之间的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6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965号
徐林渊:本院受理原告傅虎将诉被告徐林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李伯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981号
郑更水、张和琴:本院受理原告张连锋诉被告郑更水、张和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981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3年4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766号
何晓丽: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诉被告何晓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2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343号
楼阿罗:本院受理原告吴荣焕诉被告楼阿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2日上午9:1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321号
傅生锄、吴小芳:本院对原告张宝英诉被告傅生锄、吴小芳、吴丽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3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323号
傅生锄、吴小芳:本院对原告张伟庆诉被告傅生锄、吴小芳、吴丽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3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066号
葛东理: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葛东理之间的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兰溪市钱塘江堤防加固工程 (一期)施工1标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兰溪市钱塘江堤防加固工程已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浙发改设计[2016]31号文批准建设,并已列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法人为兰溪市水务建设工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人为兰溪市水务建设工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浙江天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招标,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
兰溪市钱塘江堤防加固一期工程包括堤防加固23.27km(包括金角、许埠片4.43km、中洲片0.82km、游埠片2.34km、游埠库片3.12km、姚家库区12.56km;配套新建、拆建、扩容排涝泵站5座;新建、改建排涝闸4座;新建滚水堰1座;拆新建、加固桥梁17座;改造受枢纽库区影响的机埠20座;穿堤涵管21处。金角、许埠片防洪标准50年一遇,中洲片、游埠片、游埠库片、姚家库区防洪标准20年一遇,项目概算静态总投资为57249万元。
本标段招标范围为
兰溪市钱塘江堤防加固工程(一期)施工1标(白阁溪泵闸标),包括堤防加固4.43km,泵闸工程【白阁溪泵闸(排涝流量28.3 m3/s)、许埠泵闸(排涝流量2.2 m3/s)】,桥梁工程、建筑工程、景观绿化、闸门的安装等,以及为实施上述工程所必须的施工临时工程的建设及维护等。
本标段概算投资约6700万元,计划工期20(个月)个日历天。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其他条件详见(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new.zmctc.com)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附表。
3.2 本次招标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个;
(2)以/方作为联合体牵头人;
(3)/。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4.2、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2016年6月3日至2016年6月8日。
4.3、潜在投标人可凭本企业CA数字证书登录“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new.zmctc.com)”,并交纳当月的交易席位费及在线支付投标文件工本费后,在本公告下方下载招标文件和补充文件(答疑、澄清)。
4.4、未取得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的潜在投标人,应先办理交易主体注册手续,取得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具体登记办法请登录“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new.zmctc.com)→交易主体注册”栏目进行操作。
4.5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提交疑问截止日为2016年6月8日16:30。招标人将于2016年6月12日在网上发布补充(答疑、澄清)文件。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4.6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6/6/27 14:30:00;
5.2.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new.zmctc.com),纸质投标文件及含电子投标文件的光盘采用现场递交方式,递交地址:杭州市曙光路140号黄龙体育中心广场东环(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3、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浙江招标投标网、浙江重大工程交易网、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兰溪市水务建设工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兰溪市横山路157号
邮 编:321102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79-88898073
传 真:/ 电子信箱:/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天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抚宁巷66号
邮 编:310002
联系人:赵工、俞工、朱工
电 话:0571-86827121、86827385、85832781
传 真:0571-86071281
电子信箱:zdwp3508@163.com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