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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6年6月8日

  (2016)浙0127民初657号

  汪飞:原告张玉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27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汪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玉春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汪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5)杭淳民初字第788号

  孔霄伟:本院受理原告徐垒明与被告大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孔霄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6年8月15日上午9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1332号

  朱新海、余海滨:原告王大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外网查询、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9月13日上午9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38号

  胡学胜: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海涌明大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学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5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5)浙0205民初683号

  胡柏军、陈东浩、胡晓虹、谢海军、潘文学: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晟沛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柏军、马秦、陈东浩、胡晓虹、谢海军、潘文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9月12日14: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答辩、逾期未举证或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视为你们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届时,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1172号

  蒋海龙:本院受理原告陈军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9月7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2016号

  陈慈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孙灵、王海雄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8月29日上午9:20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41号

  余姚市浙东油漆涂料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余姚市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志法、向丽萍: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孙灵、王海雄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8月29日上午9:50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700号

  慈溪市维美广告有限公司、孙莉娜、孙科栋、朱迪军: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37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699号

  朱迪军、罗利央: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36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3911号

  宁波新世纪五金有限公司、浙江叶悟五金销售有限公司、叶纪、王佳敏、倪潇波、张恩、郑冰、张云波: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法院调取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郎素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高虹、陈红彪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6年8月25日上午10时在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48号

  刘启:本院已受理原告叶秀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31号

  沈坚行、马美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与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4365号

  陈浩:本院受理原告许海与被告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4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姜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4370号

  叶春雷:本院受理原告许海与被告叶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4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姜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02135号

  何岳:本院已受理原告金仲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02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2764号

  天津惠尔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伊司达洁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天津惠尔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鄞商初字第2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2763号

  张霞林: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世纪豪龙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霞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鄞商初字第27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195号

  宁波市鄞州精工机械厂、陈敏: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宁波市鄞州精工机械厂、陈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86号

  叶办飞: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第1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办飞支付原告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价款112925元及2015年11月20日前的逾期利息11769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21日起以未付价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929元,由原告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229元,被告叶办飞负担270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叶办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戚星伟:本院受理原告赵士海与被告戚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转普裁定书、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望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14号

  宁波市鄞州苏达电器商行: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潘火大有家用电器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慈商重字第1号

  张其忠、袁娟娣、宁波泰晟包装有限公司、袁味英、金建龙、孙颖、祝轶拓、余钻凯、董亚赞、金红芬、陈美仙、余秋绒: 本院受理原告沈丽君与被告徐寅达、王焕江、茹旭聪、张其忠、袁娟娣、胡丰、徐寅建、徐斌绒、浙江心连心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益佳益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泰晟包装有限公司、浙江飞龙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袁味英、金建龙、孙颖、祝轶拓、余钻凯、董亚赞、金红芬、陈美仙、余秋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慈商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602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2民初00968号

  俞春波:本院受理原告徐增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增学提出撤回对你起诉的申请,本院已依法作出(2016)浙0282民初009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送达撤诉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2民初00970号

  俞春波:本院受理原告徐增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增学提出撤回对你起诉的申请,本院已依法作出(2016)浙0282民初009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送达撤诉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2民初3957号

  王超儿:本院受理原告马庆海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5)甬余商初字第621号

  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智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余商初字第621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3230号之一

  章陈琪:本院受理原告刘财富诉被告章陈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诉通知书、诉讼须知等有关文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4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2718号

  宁波市江北兴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东润塑化商行与被告宁波市江北兴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81民初271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2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2625号

  张宏建、余姚市宏天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范晓川与被告张宏建、余姚市宏天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81民初26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92号

  绍兴阳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登月建材物资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御和园足浴店、赵丽珍、宋文标、房敏丽:本院审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与你们及祝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6年8月11日上午10时在乔司监狱第二分监区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96号

  绍兴阳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登月建材物资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御和园足浴店、赵丽珍、宋文标、房敏丽:本院审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与你们及祝安龙、宋文江、娄平芳、娄金富、尉条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6年8月11日上午10时在乔司监狱第二分监区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76号

  绍兴阳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登月建材物资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御和园足浴店、赵丽珍、宋文标、房敏丽:本院审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与你们及祝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6年8月11日上午10时在乔司监狱第二分监区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135号

  浙江金冠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商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中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金冠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富侨纺织品有限公司、章孝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催12号

  申请人铜陵市铜峰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汇票号码:3010005122675530,出票金额为300000元,付款行为交行上虞支行,出票人为浙江尧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长兴升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经背书,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24民初528号

  王治林、张燕平:本院受理原告陈亚沙、陈德娟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24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治林、张燕平归还原告陈亚沙、陈德娟垫付款208916.68元,并支付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陈亚沙、陈德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王治林、张燕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5760元,由被告王治林、张燕平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昌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1989号

  陈绍总、王朱钗: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绍总、王朱钗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0303民初19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12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1991号

  洪永友、洪秀凤: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永友、洪秀凤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0303民初1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12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2244号

  钟丙农、钟义都、钟丙强: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钟丙农、钟义都、钟丙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2016)浙0303民初22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12日上午10: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569号

  温州市天力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丰联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3日14:30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141号

  杨虎斌、项恩慧、余秀娟、张海欧:本院受理原告张速建与你们及卢岘、张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3日9:00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889号

  黄战军、王曼艳:本院受理原告唐渝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2日9:00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055号

  叶成信:本院受理原告张晓玲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2日14:30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外初字第58号

  温州市展升眼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顺威包装有限公司、温州市展升眼镜有限公司、徐飞朋、胡胜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外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外初字第62号

  温州市展升眼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顺威包装有限公司、温州市展升眼镜有限公司、徐飞朋、胡胜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外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外初字第66号

  温州市展升眼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顺威包装有限公司、温州市展升眼镜有限公司、徐飞朋、胡胜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外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外初字第59号

  温州市展升眼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顺威包装有限公司、温州市展升眼镜有限公司、徐飞朋、胡胜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外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瓯商外初字第63号

  温州市展升眼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顺威包装有限公司、温州市展升眼镜有限公司、徐飞朋、胡胜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瓯商外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674号

  罗锡军、曾志风:本院受理的原告胡青辉与被告罗锡军、曾志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6-06-08 2 2016年06月0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