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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公 告

催告函

  舒杰、楼月新:

  2008年7月11日,你们以装修需要名义,与本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由你们出面向本人借款人民币400,000.00元整;并以坐落于拱墅区米市巷8幢2单元101室的房屋抵押,抵押物价值双方协商为600000.00元。

  希你们在接函后向本人及时履行法定、约定还款义务和保证责任义务。

  催告人 毛菊芬

  2016年6月13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6 催告函 2016-06-13 2 2016年06月1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