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6月17日
(2016)浙0104民初3432号
郑斌峰、郑华斌: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00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4民初3439号
郑华斌、楼锋: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00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5)杭江商初字第2708号
杭州蓝成时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杰凯控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杭江商初字第27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5)杭江商初字第2749号
蔡宏:本院受理原告詹小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杭江商初字第27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5)杭江民初字第2612号
孙委委: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西子车船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杭江民初字第26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5)杭江民初字第2657号
张莹: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同菲服饰有限公司诉你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江民初字第26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4民初181号
吴益航:本院受理原告张妙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4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577号
林平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617-3号
杭州浦能进出口有限公司、谢利生、杭州畅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杭州浦能进出口有限公司、谢利生、杭州莹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缪祖良、杭州畅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施云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临浦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00917号
杭州舒逸纺织品有限公司、潘锡光:本院受理原告通州区川姜镇优寐布业经营部诉被告杭州舒逸纺织品有限公司、潘锡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009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5)杭余商初字第2166号
杭州鑫旺水产有限公司、周仁迪、冉双凤、浙江多利沅农产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多利沅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周炎、杭州宝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睿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鑫旺水产有限公司、周仁迪、冉双凤、浙江多利沅农产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多利沅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凤皇雅岸大酒店有限公司、周炎、杭州宝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6年8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05234号
何柏林: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余杭小林装饰材料厂诉被告何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6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5)杭余商初字第3379号
沈建松:本院受理原告沈纪荣与被告沈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33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3888号
徐剑: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商惠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畲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杨青、李存勇、李存忠、徐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07146号
杨峰:本院受理原告张大星诉被告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6日11时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07147号
杨峰:本院受理原告张大星诉被告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6日11时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5002号
周新忠、舒世梅、沈元民: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新忠、舒世梅、沈元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3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破2号
本院根据杭州广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广丰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5月30日裁定受理杭州广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5月31日指定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担任杭州广丰公司管理人。杭州广丰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9月8日前,向杭州广丰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花坞南路4号富阳区处置办206室;邮政编码:311400;联系电话:13967150105、1886881514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杭州广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杭州广丰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6年9月22日9时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1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261号
江华明:本院受理原告方成林因与被告江华明、商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华明、商美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方成林借款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09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江华明、商美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262号
江华明:本院受理原告方成林因与被告江华明、商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华明、商美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方成林借款2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74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6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江华明、商美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396号
余雄伟:本院受理原告富阳市凯利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余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余雄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富阳市凯利物资有限公司货款598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6元,由被告余雄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631号
胡建中:本院受理原告李忠良因与被告胡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建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忠良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8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胡建中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455号
江华明:本院受理原告余三军因与被告江华明、商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华明、商美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余三军借款4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4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1%计算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1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江华明、商美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206号
蒋卫通: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232号
赖阿莲: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229号
方玲: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和美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2294号
赵加山: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江东星魅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式裁判文书适用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庄春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根世、张志君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6年9月7日下午14:15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4673号
虞连高:本院受理原告钱英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50000元,利息716.67元自2016年2月28日至2016年5月24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6%算至履行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4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910号
谢福东:本院受理原告李世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120000元,并承担相对应的银行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4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仑商初字第1212号
徐宁、陈建煌、宁波市北仑区长海医院: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平与被告徐良军、徐宁、陈建煌、宁波市北仑区长海医院、宁波市北仑宁杰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仑商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2民初03123号
金六春: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顺通鞋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82民初03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1092号
史绍斐、郭晓凤:本院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诉陈国豪、陈华英、史绍斐、郭晓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81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催27号
申请人山西乐昇盛达商贸有限公司遗失付款行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浦支行、出票人为绍兴烨驰纺织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桐乡东盛电器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汇票号码为31300051 34247317、出票日期为2015年10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4月1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04719号
浙江冠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亚德克(中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浙江冠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1日9:40在本院袍江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629号
徐燕良、张秦芬、王小军、俞越升、邵国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鉴湖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56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催字第29号
申请人梁山金诺玩具礼品有限公司因遗失付款行为浦发绍兴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浙江天天田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天天田园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号码为3100005127026577、出票日期为2016年5月5日、到期日为2016年11月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505号
绍兴县金善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诉你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55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苍商初字第3549号
陈为志:刘荣军、刘荣博就(2015)温苍商初字第354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民申18号
温州豪泰光学有限公司、温州蓉升达光学有限公司、杨朝华、陈小萍、陈秀碧、陈云华、陈笑微、李秀淼、潘小萍:本院审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与你们、一审被告王强、郑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作出再审民事裁定书,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67条第(八)项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民申18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温州豪泰光学有限公司、温州蓉升达光学有限公司、杨朝华、陈小萍、陈秀碧、陈云华、陈笑微、潘小萍,经过3个月视为送达李秀淼。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