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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平 安

法院公告

2016年6月20日

  (2015)温龙执异初字第9号

  徐旺:本院受理原告徐武荣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第三人温州莎美特服饰有限公司、徐旺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龙执异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温龙执异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徐武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徐武荣负担。另外,原告徐武荣因不服(2015)温龙执异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2015)温龙执异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温龙执异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2015)温龙执异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8民初120、121号

  陈方荣:本院受理原告廖娟莲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及原告廖娟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28民初120号、(2016)浙0328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2016)浙0328民初120号判决如下:被告陈方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廖娟莲代偿款10万元及利息损失(其中:以2.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3日起按年利率4.6%,以7.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4.35%,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016)浙0328民初121号判决如下:被告陈方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廖娟莲借款4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3万元从2013年6月12日起按年利率1.5%,本金1万元从2016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6%,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扣除已偿还的利息5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6)浙0328民初120号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0元;(2016)浙0328民初121号案件受理费1017元,均由被告陈方荣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8民初998号

  李志平、沈卫聪、李多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通知书等。诉请:1、判令被告李志平、沈卫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9310.65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49957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24日起按年利率7.8%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算至2015年12月25日;从2015年12月26日起以本金149310.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李多坤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0日9时在文成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02民初253号

  戚雪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诉你及戚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02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戚雪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297314.62元和利息(以297314.62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5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戚莹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戚雪涛不能清偿部分按十二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4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598元,由原告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68元,被告戚雪涛、戚莹共同负担63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559号

  刘海东、王美林:本院受理原告顾加荣与被告刘海东、王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海东、王美林结欠原告顾加荣借款本金62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刘海东、王美林向原告顾加荣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以62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用110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730元,由被告刘海东、王美林负担。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1363号

  王良文:本院受理原告韩叶红诉被告王良文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埭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浔商初字第636号

  程爱六:本院受理原告庄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湖浔商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788号

  曹国良: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县孝丰自勤竹制品厂诉被告戴月琴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186号

  周喜坤:本院受理原告胡祝民与被告周喜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135号

  徐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徐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8273号

  余礼标: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余礼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法律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案定于2016年9月7日9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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