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国好声音”深陷知识产权纷争
律师:节目不一定会停播,但可能不再叫“好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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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高敏
“2016中国好声音”已经在嘉兴开录。作为浙江卫视的王牌综艺节目,新一季好声音在形式上与以往相比作了不少改动:导师选人的“转椅”被“战车”取代;英文名不再是“The Voice of China”,而是“Sing!China”;“剪刀”手LOGO也成为过去式……这些变化的背后,是一场侵权之争。
昨天,记者了解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公司”)申请,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
那么,“2016中国好声音”是否还能顺利开播呢?有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好声音”采取的是制播分离模式,案件中也并未提到浙江卫视,节目不一定会停播,但可能以后不能再叫“好声音”。
灿星:“2016中国好声音”模式已改变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裁定,“the Voice of……”节目是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在Talpa公司的授权下,一至四季“中国好声音”由灿星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制作播出。但第四季后,灿星公司没有再获得该节目模式的版权。
据Talpa公司的授权,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唐德公司取得独占且唯一的授权在中国大陆使用、分销、市场推广、投放广告、宣传及以其他形式的开发“中国好声音”节目的相关知识产权。
而灿星公司方面,虽然没有再获得原版权方的授权,制作的脚步却没有停下来。6月20日,灿星公司召开“2016中国好声音”发布会,宣布“好声音”回归。
就在发布会当晚,唐德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
唐德公司称,“the Voice of……”节目在全球享有极高知名度,灿星公司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宣传、推广和制作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后更名为“2016中国好声音”)节目,并由世纪丽亮公司协助组织和主办全国校园海选。唐德公司称,“2016中国好声音”正在全国海选阶段,计划于2016年6月开始录制节目,并定于2016年7月播出,“一旦涉案被控侵权节目录制完成并播出,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
唐德公司认为,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和有关标识的行为,已构成对其享有的驰名商标权和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的侵犯,要求两家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相关标识。
但灿星公司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因为“中国好声音”是浙江卫视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批节目时确定并最终获准制作播出的综艺节目,并且,“2016中国好声音”也是由浙江卫视向广电总局报备并获准使用并制播的节目。
由于已经对节目模式作了较大改动,灿星公司方面还提出,“2016中国好声音”与Talpa公司节目模式完全不同,是一个原创的全新节目。而且,唐德公司并没有将许可的节目模式付诸实施,因此也就没有任何所谓的损失。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来叫停
基于灿星公司制作的“2016中国好声音”在北京市开展校园海选并召开宣传片发布会等原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听证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由于“2016中国好声音”节目一旦录制完成并播出,将会产生较大范围的传播和扩散,在诸多环节上,都有可能构成对唐德公司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犯,可能会显著增加唐德公司的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甚至难以在授权期限内正常行使权利。而且,在相关公众对名称为“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模式及特色已有极高认知度的情况下,又出现名称为“2016中国好声音”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很可能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存在导致唐德公司后续依约开发制作的此类节目失去竞争优势的可能性。
根据法律规定,唐德公司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供了必要的担保。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裁定,责令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 “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
裁定作出后,有媒体采访了“2016中国好声音”灿星宣传总监陆伟,他表示“会向法院提出复议,并等待复议的最终结果”。
记者昨天也联系了浙江卫视节目中心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目前浙江卫视已有工作团队在北京专门处理此事,但由于事情还没有定论,暂时不方便发表意见。
“进口”综艺节目烦恼多
此次,唐德公司与灿星公司之争,实际上也是大多数“进口”综艺节目的烦恼。
近年来,国内娱乐综艺节目做得风生水起,除了“中国好声音”,还有“爸爸去哪儿”“奔跑吧兄弟”等,这些节目基本上都是引进国外版权。关于这类综艺节目版权的纷争也一直没停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专门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律师方双复表示,很多综艺节目从海外引进后,通常会从节目内容、文化、审美、价值取向等方面进行本土化改造,“在实际制作播放过程中,是否会形成独立版权,这是一个问题,还有争议”。除此之外,节目制作过程中,还会涉及到背景音乐、美术作品等知识产权问题,方双复认为,制作方也应注意防范这方面的风险。
就“好声音”一案,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淦说,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是诉前行为保全的裁定,因此程序上而言这种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如复议不成功,灿星公司仍要履行法院裁定所确定的义务。
陈淦建议,在引入国外电视综艺节目版权的过程中,必须与相应的版权方签订授权合同,未经授权的模仿和山寨都存在侵权的问题,存在被告上法院的风险。制作方在授权合同中,应当明确授权的内容,明确在国内申请的节目名称的归属等问题,同时也要明确约定在国内节目中创新后,节目的版权归属问题。
“如果在授权期限届满后,要继续制作播出节目的,应当对节目进行关键性要素的改变和创新,避免与之前的节目同类化,导致原版权方进行诉讼。”至于“好声音”是否能够继续播出,陈淦认为,灿星公司在授权到期后,如果对节目形式、模式、流程、道具元素等进行创新和改变,与原授权内容不一样的话,还是可以播出的,但可能以后不能再叫“好声音”,观众看到可能是全新元素、全新形式的节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