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5)金义商初字第8207号
王汉南、郑昌土:本院受理原告骆新奇与被告王汉南、郑昌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第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汉南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骆新奇借款1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3年12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郑昌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汉南、郑昌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2341号
汪昭洪:本院受理原告商群建与被告汪昭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9条、第113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昭洪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商群建支付货款230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汪昭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00785号
何成虎、俞杭勇:本院受理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00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东南商初字第1277号
杨俊锋:本院受理原告马凯凯诉被告杨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东南商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3803号
黄峰、朱丽阳:本院受理原告吕高升与被告黄峰、朱丽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9月26日8:40,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孙永道、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