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2433号
石海铭:本院受理原告傅军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2日上午8:5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804号
浙江浦江永在科技有限公司、楼永财、季春书、楼莉萍、浙江永在化工有限公司、浙江枫丹白露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丹露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2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925号
费江海、张音戈:本院受理原告张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1925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83号
楼东鹏:本院对原告柴利荣诉被告楼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楼东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柴利荣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并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96号
傅立新:本院对原告吴瑞锋诉被告傅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傅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吴瑞锋货款计人民币428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并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824号
俞咏俊: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俞永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4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