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3版:新闻

新《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7月起施行

已关停排污单位继续违法生产 将被停水停电停气

  本报记者 王索妮 通讯员 邵甜

  本报讯 7月1日起,新修订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正式实施。昨天,浙江省环保厅对新版《条例》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新版《条例》的最大变化是:明确了对污染主体的监管责任,分别确定了环保、发改、经信、住建、交通等18个部门在各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近年来重污染天气增多的情况,《条例》还专门增设“重污染天气应对”一章。

  《条例》还规定,对于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等情况的地方政府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进行问责;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要向社会公开。

  《条例》还加大了对污染企业的惩治力度,规定已被责令停业、关闭、停产整治的排污单位如果拒不履行,继续从事违法生产的,县级以上政府可以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强制手段。


浙江法制报 新闻 00003 已关停排污单位继续违法生产 将被停水停电停气 2016-06-23 2 2016年06月2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