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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买卖黄金网站 诈骗他人上千万元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温萱

  本报讯 利用虚假黄金金融网站,诱使他人炒买黄金,骗取金额达千万元。6月21日,温州中院开庭审理一起诈骗案,并作出当庭判决,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9至15年有期徒刑。

  庭审期间,温州中院为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帮助法庭认定案件事实,传唤了5名证人、1名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其中,证人金某作为被害人,在希腊通过远程视频出庭作证。

  金某今年29岁,有一次从希腊回中国时,通过朋友张某的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杨某。杨某鼓励金某做些黄金期货买卖,称回报很高。他自称和张某、吴某三人是国外网络买卖黄金、外汇LFG(NZ)、LIMTED公司在中国的总代理,可以提供虚构的黄金、外汇网络账户。

  金某从没介入过黄金期货交易,但杨某吹嘘自己是技术高手,有很多实战经验,保证能赚钱。金某听后就同意了。

  实际上,这都是杨某等人的套路,除了金某,还有11人上当受骗。

  杨某等人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就让被害人将大量资金转入他们开设的个人银行账户。他们表面上和被害人说,这些款项已通过地下钱庄中介换成美元,转入被害人在香港的买卖黄金、外汇账户,但实际上,转入的是杨某、张某等人的银行账户。这些钱有的被提现支取,有的被转账用于个人还债,有的是被转账进入杨某开设在期货公司的账户等。

  之后,杨某等人就在网络平台上虚构黄金、外汇买卖亏损的假象,将被害人资金占为己有。交易过程中,杨某等人还向各被害人提供所谓的技术指导,并向被害人收取每手50美元的交易佣金等。

  经审查统计,杨某等三人累计诈骗金额1100余万元。

  法庭上,杨某辩称,他们设立的外汇网站并不是虚假的,客户是真实投资,根据国际期货价格交易,没有人操控市场,没有骗取他们款项,最多算非法经营,不是诈骗。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黄金期货交易事实,骗取他人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5年,处罚金50万元;张某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30万元;吴某有期徒刑9年,处罚金20万元;并责令三被告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1100余万元。


浙江法制报 新闻 00004 虚构买卖黄金网站 诈骗他人上千万元 2016-06-23 2 2016年06月2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