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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6年6月29日

  (2016)浙0110民初00222号

  史荣伟:本院受理原告赵宝玉诉被告史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002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597号

  孙玲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诉孙玲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6年9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地点在本院第十四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05773号

  徐燕文、汤春:本院受理原告葛天真诉被告徐燕文、汤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9日10时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6789-1号

  许丹龙、凌燕:本院受理原告陈琴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9日10时30分在本院3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05619号

  周伟波: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荣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伟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3日9时在本院良渚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4742号

  葛婉琴:本际受理原告李军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天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民主村直塘片)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1605号

  张大治、林美丽:本院对原告李方俊诉被告张大治、林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1464号

  俞金国、俞鑫、徐雪娟:本院对原告闻罗恒诉被告俞金国、俞鑫、徐雪娟、赵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5)杭富商初字第4141号

  曹杰:本院受理原告赵荔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41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4037号

  任海军、黄碧琴、叶晓飞、祝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诉被告任海军、黄碧琴、叶晓飞、祝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送达相关开庭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28日15时30分,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4145号

  许维君、袁建波: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力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维君、袁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杭州力通管业有限公司诉请:1、被告许维君、袁建波支付原告货款594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2016年10月12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十八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2731号

  富阳市赵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场口镇赵欧村赵家)、赵金堂、汪红娣:本院受理原告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柯夫、富阳市赵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赵金堂、汪红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请:1、被告华柯夫归还原告借款200万元,支付自2014年7月21日至2014年11月20日的利息65190元(月利率1.59%)。2、被告华柯夫支付原告自2014年11月21日至2016年3月20日的利息640000元,及自2016年3月21日至款项付清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3、被告华柯夫支付代理费5000元。4、被告富阳市赵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赵金堂、汪红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2016年10月12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十八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4440号

  赵春兰:本院受理原告潘强与被告赵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潘强诉请:1、被告赵春兰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年利率6.9%)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暂算至起诉日为43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2016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十八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4767号

  吕英、傅江民:本院受理原告陈洋与被告吕英、傅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陈洋诉请:1、被告吕英、傅江民归还原告借款246000元,并支付至款项结清日的利息,暂算至2016年6月7日为581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2016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十八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092-2号

  徐建华:本院受理富阳市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5)杭富商初字第3645号

  杭州杰盛铝业有限公司、郭建、陈毓、郭锡康、富金凤、俞军君、陈国华:本院对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杰盛铝业有限公司、郭建、陈毓、郭锡康、富金凤、俞军君、陈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杭富商初字第3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杭州杰盛铝业有限有公司归还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351228.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杭州杰盛铝业有限有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23250.61元及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杭州杰盛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四、被告郭建、陈毓、郭锡康、富金凤、俞军君、陈国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4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440元,由被告杭州杰盛铝业有限公司、郭建、陈毓、郭锡康、富金凤、俞军君、陈国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5)杭富商初字第3128号

  李长根、项其新:原告富阳市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长根、李长友、高娟、项其新、方祥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31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2号楼,301办公室,电话:58835149)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5)杭富商初字第4325号

  孙申良、何茂菊: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被告孙申花、姚汉明、孙申良、何茂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43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2号楼,301办公室,电话:58835149)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1346号

  董晓燕、章晓芳、马飞:本院对原告陈健诉被告董晓燕、章晓芳、马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董晓燕支付原告陈健代偿款27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章晓芳、马飞对上述被告董晓燕不能清偿部分的款项,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25元,保全费1922元,合计7347元,由被告董晓燕、章晓芳、马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4150号

  叶昌顺:本院受理原告富阳恺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天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民主村直塘片)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4148号

  叶昌顺: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普威塑钢型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天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城南法庭(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民主村直塘片)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315-2号

  陈良生:本院对原告李军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658号

  陈健:本院对原告章忠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92016)浙0111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原告章忠林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200元(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暂算至2015年7月1日为600元;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6%暂算至2015年7月15日为600元;此后仍按该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陈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章忠林支付诉讼代理费人民币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3元(预收899元),由被告陈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261号

  沈军荣、蒋根娟:本院对原告王健军诉被告沈军荣、蒋根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一、被告沈军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健军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4000元,共计人民币134000元。二、被告蒋根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161号

  鲁火根、周杏素:本院受理原告刘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161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鲁火根、周杏素归还原告刘梅借款30000元;二、被告鲁火根、周杏素支付原告刘梅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上列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34号

  董明海:本院受理原告戴增军诉董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34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董明海归还原告戴增军借款90000元;二、被告董明海支付原告戴增军以借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16年1月1日为3600元);上列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6-06-29 2 2016年06月2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