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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6年7月8日

  (2016)浙0212民初1145号

  宁波海飞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王嘉祥:本院受理原告崔亚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宁波海飞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王嘉祥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崔亚莉借款700000元;二、限被告宁波海飞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王嘉祥支付原告崔亚莉自2015年3月4日起至被告实际利息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2403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宁波海飞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王嘉祥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317号

  朱斌、马洁华、宁波市鄞州圣骆机械厂:本院受理原告陈晓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朱斌、马洁华、宁波市鄞州圣骆机械厂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挺借款本金200000元;二、限被告朱斌、马洁华、宁波市鄞州圣骆机械厂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晓峰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339元,保全费1533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朱斌、马洁华、宁波市鄞州圣骆机械厂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289号

  杨戴军:本院受理原告王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戴军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王挺借款50000元;二、限被告杨戴军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王挺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其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杨戴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54号

  张爱旦:本院受理原告黄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爱旦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黄飞借款321000元;二、限被告张爱旦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黄飞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2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6115元,保全费2125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张爱旦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81号

  沈福才:本院受理原告应贤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沈福才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应贤龙借款2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45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沈福才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05896号

  王海英:本院受理原告戴海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4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173号

  宁波才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顾伊茜诉被告宁波才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令:一、被告宁波才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顾伊茜借款98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理清;二、被告宁波才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顾伊茜以借款98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与上述第一项款项一并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1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用3830元,由被告宁波才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917号

  李志龙:本院受理原告樊继花诉被告李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令:被告李志龙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樊继花借款40000元,支付利息12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李志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693号

  金锦娣:本院受理原告陈正娥诉被告金锦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令:一、被告金锦娣返还原告陈正娥借款45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理清;二、被告金锦娣赔偿原告陈正娥从2016年3月29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与上述第一项款项一并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4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80元,由原告陈正娥负担443元,被告金锦娣负担16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2847号

  朱家湖、朱红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夏明忠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现起诉要求你们支付货款118 855元。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101号

  周关琦:本院受理原告吴剑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30日下午15:4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174号

  唐关寿、单泽、冯海方:本院受理原告钱芳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保、转普各一份)、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6日下午3:3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783号

  金铁飞:本院受理原告俞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6日下午2:3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496号

  倪惠泉、袁燕军、曹永刚、绍兴市宝泉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3日14:30在本院第18号高清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991号

  马栋梁、张超、袁琼、包程燕、王铭: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3日14:15在本院第18号高清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013号

  张万均、潘亚平:本院受理原告陶国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3日14:45在本院第18号高清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272号

  余利民、应燕青、杭州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伟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8日下午2:50在本院第1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303号

  陈建明:本院受理原告唐征宇诉被告陈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8日下午2:40在本院第1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817号

  陶浩军:本院受理原告唐征宇诉被告陶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8日下午2:30在本院第1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777号

  陆盛标、余国芳、卓娟玫、谢军、绍兴县炫酷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8日下午3:10在本院第1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嵊商初字第1223号

  沈鲁琴:本院受理原告谢增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绍嵊商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沈鲁琴归还谢增波借款本金115000元并支付50000元自2014年4月30日起、20000元自2015年2月28日起、45000元自2015年4月21日起均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沈鲁琴支付谢增波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6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0元,保全申请费1095元,合计4015元,由被告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92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2750号

  侯伯和、郑春玲: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侯伯和、郑春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0303民初27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7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314号

  洪海忠(公民身份号码:441521198010080891):本院受理原告吕伟军为与被告洪海忠、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6-07-08 2 2016年07月0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