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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含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所列清单中所列明的为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本金、利息余额,截止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算,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承担的还款责任以实际履行时根据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数额为准;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已由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特此公告。

  东方资产联系电话:0571-87163157

  浙商资产联系电话:0571-89773937,89773930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4日

  序号借款人名称债务情况(截至2015年12月31日24时) 单位:元担保人借款合同编号担保合同编号(签订时间)本金欠息1浙江欣亚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XC69622711300452XC69622799900452、XC696227925004525,100,000.00118,925.45浙江欣亚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柳杰、徐先香XC69622711300453900,000.0021,019.182星辉不锈钢有限公司XT6974271132014169XT6974279992012215 、XT697427925020140364,800,000.00317,913.52星辉不锈钢有限公司、陈辉、陈伟文;浙江星辉旅业集团有限公司3丽水市华厦建设有限公司X694300043(2014)497X694300043(2013)611、 X694300999(2014)49701、X694300999(2014)497026,999,998.08292,845.69浙江丽水括苍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叶毓尚、金伟平4缙云县白龙仪表有限公司XT6974561132015096XT69745692502015096、XT6974569992014148A、XT6974569992014148B7,000,000.000.00缙云县白龙仪表有限公司、陈敏强、叶彩琴、吕小方、施伟丽5丽水市物产燃料石化有限公司X693500153(2014)136X693500113(2013)154、 X693500153(2014)1367,494,456.72681,476.31丽水市物产燃料石化有限公司、朱卫钱、顾秀梅X693500153(2014)1414,500,000.00410,052.206丽水市欣业建材有限公司欣业建材厂X693500113(2014)160X693500153(2014)161、X693500113(2014)1603,999,999.94186,335.85丽水市欣业建材有限公司欣业建材厂、丽水市绿泽林水产有限公司;陈杰、吴淑英7缙云县恒泰工具有限公司XT6974271132015098XT69742792502013542、XT69742799920142391,500,000.000.00缙云县恒泰工具有限公司、饶浙桥、周秀丽XT69742711320150723,500,000.000.00XT69742711320142392,500,000.000.008丽水市联邦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XT696135153(2014)085XT696135153(2013)059、XT696135153(2014)0618,799,961.23558,105.65夏国华、汪旭红、夏毅华、季慧玉、汪锦潮、徐丽英、XT696135153(2014)0613,499,949.28252,252.159浙江丽水金儿登机电制造有限公司X696135113(2014)400X696135113(2014)400、X696135113(2013)304、X696135113(2015)345、10,000,000.00186,274.67浙江丽水金儿登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路生、黄晓芳X696135113(2014)4011,180,000.0049,736.63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外币授信折人民币计),单位为元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2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16-07-14 2 2016年07月1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