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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02208号

  吴丽艳:本院对原告吴长流诉被告吴丽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2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限被告吴丽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长流货款人民币3466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3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870号

  金丽文、张晓元:本院对原告楼伟炜诉被告金丽文、张晓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0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由被告金丽文、张晓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楼伟炜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405号

  傅昌放:本院受理原告石远志诉被告傅昌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20日9时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232号

  何康彪、张赛鸾:本院受理原告傅文龙诉被告何康彪、张赛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20日9时3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494号

  包凤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淑平诉被告包凤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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