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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2319号

  项正行:本院受理的原告金远洲诉被告项正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358号

  沈人龙: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双平诉被告沈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212号

  龚宝昌:本院受理原告余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欠款3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82民初1469号

  陶一荣: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诉你及汪日升、陈冬青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82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928号

  缪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建富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6年9月29日)。原告要求被告马建富偿付全部本金88824.89元、利息10790元、滞纳金11792.05元,合计人民币111406.94元及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被告马建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被告你对被告马建富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6年9月30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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