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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6)浙1024民初2108号

  胡金华:本院受理原告周远志诉你(2016)浙1024民初2108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2016)浙1024民初2108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7日下午15时15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133号

  郑天珍、吴焕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10月7日)。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郑天珍立即偿还原告全部本金人民币39458.51元、利息6014.36元、滞纳金5239.54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二、要求被告郑天珍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三、要求被告吴焕伟对被告郑天珍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8日15: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149号

  林达: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刘艳为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10月7日)。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林达立即偿还原告全部本金人民币2781.34元、利息4559.96元、滞纳金3488.08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二、要求被告林达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三、要求被告刘艳对被告林达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8日15:1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6月7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2015)杭西商初字第3873号,内文“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9:10(遇法庭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应为“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10(遇法庭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7-19 2 2016年07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