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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6)浙1004民初4089号

  蔡康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止2016年10月7日)。原告要求:一、被告蔡康岳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40531.75元及截止2016年1月6日止的利息18747.15元、逾期利息9049.43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7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159278.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总计诉讼标的为人民币168328.33元(截至2016年1月6日止);二、被告蔡康岳如不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其所有的牌号为浙JB780E,发动机号为C710814的丰田牌小型轿车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请求范围内有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抵押物拍卖后所得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蔡康岳继续清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8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4297号

  裘陆军、徐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10月7日)。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裘陆军立即偿还原告全部本金人民币29568.36元、利息8993.22元、滞纳金2620.81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二、要求被告裘陆军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三、要求被告徐勤对被告裘陆军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8日14:5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4647号

  张桂明:原告洪良富与被告张桂明、潘妙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6)浙1081民初46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准许原告洪良富撤回起诉。2、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洪良富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087号

  胡功伟:本院受理原告杨颖婕诉你(2016)浙1024民初2087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2016)浙1024民初208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7-19 2 2016年07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