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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6年7月21日

  (2016)浙0108民初3068号

  朱雄斌:本院受理原告李志红诉被告朱雄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7日下午15:30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2728号

  陈柏松:本院受理原告戚玉英诉被告陈柏松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7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2793号

  柳州东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东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东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东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7日下午14:30在本院浦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3039号

  盛华杰、钟建红:本院受理原告张炳钢诉被告盛华杰、钟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7日下午14:00在本院浦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5)杭滨商初字第332号

  陈杰:本院对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兴耀普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华黎肖、徐军明、陈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杭滨商初字第33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5)杭滨商初字第334号

  陈杰:本院对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兴耀普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新建、陈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杭滨商初字第33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1510号

  余茂池:本院受理原告程兆青诉被告余茂池、沈竹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4日上午9:30在本院二楼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407号

  浙江协昇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崔学艺诉被告浙江协昇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5608号

  浙江奔逸阀业有限公司、杭州瑞尼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徐建龙、高利华:本院受理原告郑华与被告浙江奔逸阀业有限公司、杭州瑞尼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徐建龙、高利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2016年11月2日上午9时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1552号

  吕超群、刘彬、陈良烽:本院对原告杨权威诉被告吕超群、刘彬、陈良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吕超群归还原告杨权威借款人民币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吕超群支付原告杨权威违约金3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吕超群支付原告杨权威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四、被告刘彬、陈良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杨权威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4682号

  吕鲁军:本院受理原告朱柳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4日下午14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1888号

  马飞、董晓燕、马红:本院对原告蔡永福诉被告马飞、董晓燕、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飞、董晓燕归还原告蔡永福借款本金6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马飞、董晓燕支付原告蔡永福利息185000元,以及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6年3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马红对上述第一项中的500000元本金及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蔡永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3381号

  何洪明:本院对原告苏立松诉被告何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洪明归还原告苏立松借款人民币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何洪明支付原告苏立松以1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2992号

  汪文明、姜文琴:本院受理原告余青松、余福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3日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1110号

  余里:原告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27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成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960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3月9日),此后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被告方小礼、余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方小礼、余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成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4元,由被告谢成发负担。被告方小礼、余里连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1111号

  余里:原告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27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成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10639.16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3月9日),此后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9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方小礼、余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方小礼、余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成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6元,由被告谢成发负担。被告方小礼、余里连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867号

  宁波金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白辉诉宁波众缘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白辉已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答辩状及副本。逾期即视为放弃答辩。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870号

  宁波金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闫小勇诉宁波众缘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小勇已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答辩状及副本。逾期即视为放弃答辩。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789号

  黄建江:本院受理原告朱树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5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1535号

  王鸿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王鸿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代理审判员徐家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志君、王淑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10月11日14:20在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1064号

  刘三标、张丽华、刘标、田亚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刘三标、张丽华、刘标、田亚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转普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代理审判员徐家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志君、王淑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10月11日14:00在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1494号

  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日茂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01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390号

  宁波家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江东资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你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638号

  林平:本院已受理原告顾彭宏为与被告林平加工合事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151号

  陈凌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台州兆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凌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5381号

  刘雷:本院受理的原告台州兆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171号

  肖远学:本院受理的原告台州兆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远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4636号

  李夏来: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告李夏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俞南芳:本院受理原告尤福海诉被告俞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2民初5431号

  李伯万:本院受理原告孙小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3-1号

  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佳捷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200052 25584755号(票面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浙江昊达电气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岩田电气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6年6月4日)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浙0281民催3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宁波佳捷电子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7-1号

  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佳威塑化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中国光大银行宁波余姚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300051 23485235号(票面金额为220000元、出票人浙江帅康营销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6年5月25日)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浙0281民催7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宁波佳威塑化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9-1号

  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佳威塑化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 27515488号(票面金额为170000元、出票人浙江帅康营销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6年6月14日)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浙0281民催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宁波佳威塑化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11-1号

  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佳威塑化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 27515470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浙江帅康营销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6年6月14日)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浙0281民催1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宁波佳威塑化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17-1号

  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晋江市安海镇精利五金配件厂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中信银行宁波余姚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200053 25802859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兰山电机企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晋江市安海镇精利五金配件厂、票据到期日2016年5月19日)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浙0281民催17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晋江市安海镇精利五金配件厂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26-1号

  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平县佳途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 27515161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宁波立诚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豪威五金配件厂(普通合伙)、票据到期日2016年6月8日)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浙0281民催2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安平县佳途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29-1号

  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市江东荣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中国银行余姚分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400052 26624458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宁波费兰克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旭康电器配件厂、票据到期日2016年4月26日)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浙0281民催2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江东荣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32-1号

  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襄阳甲客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 27364040号(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宁波宝丰工量具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金马钢带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6年5月11日)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浙0281民催3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襄阳甲客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33-1号

  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新乡市天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 27362849号(票面金额为8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大日液压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通新凤祥液压铸造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6年4月15日)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浙0281民催33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新乡市天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36-1号

  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雅科贝思精密机电(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 40269705号(票面金额为160000元、出票人宁波华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深圳市欣中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6年4月23日)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浙0281民催3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雅科贝思精密机电(上海)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37-1号

  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余姚市云旗弹簧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 27364561号(票面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双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辉煌弹簧厂、票据到期日2016年5月23日)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浙0281民催37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云旗弹簧厂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80-1号

  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余姚市勤展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曹娥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 36852362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勤展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塑可丽进出口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6年6月9日)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浙0281民催80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勤展电器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47号

  申请人慈溪市范市旭东五金厂,因遗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朗霞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 40326513号(票面金额为150000元、出票人宁波申禾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范市旭东五金厂、票据到期日2016年12月27日)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1083号 

  张凤阳:本院受理原告姚海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81民初1083号 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催46号

  申请人余姚市华科电子经营部,因遗失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 27520227号(票面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中正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华科电子经营部、票据到期日2016年10月12日)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93号

  绍兴县中联针织漂染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县精翔物资有限公司、浙江金甲机械有限公司、唐祖英、张珩、孙文芹: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府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88号

  绍兴金日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精翔物资有限公司、浙江金甲机械有限公司、唐祖英、张珩、孙文芹: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府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623号

  徐彩娣: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高新区荣美灯具百杂货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1日下午2: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2 法院公告 2016-07-21 2 2016年07月2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