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被告知人:温州市维康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月霜
经查,你单位存在非法使用3名童工的行为,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根据《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37500元。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龙人社监罚先告字〔2016〕34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大道166号,联系电话:0577-86922811)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