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绍兴市欣时轻纺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潘妃妃诉你履行劳动合同一案(绍市劳人仲案字[2016]第259号),现已审理终结。因多次投递无人签收,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35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绍市劳人仲案字[2016]第2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绍兴市欣时轻纺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潘妃妃2015年全年及2016年2-3月剩余工资17709.59元(52000-3000×12+(52000-12×3000)/365×39)、经济补偿13000元(52000/12×3),二项合计30709.59元。此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潘妃妃的其他申请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未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嵊州市友邦铸造有限公司:孙余庆等53人与你单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已依法受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劳人仲案字〔2016〕第195号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6年8月17日下午三时在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嵊州市剡城路369号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按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