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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 告

宁波达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银行杭州分行 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宁波达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银行杭州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广厦(舟山)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签署的《金融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合同》及其附件,宁波达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银行杭州分行已将其依法享有的对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宁波达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银行杭州分行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为下列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刊登之日起立即直接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转让方:宁波达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委托贷款银行:上海银行杭州分行    

  受让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债务人:广厦(舟山)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2日

  序号借款人名称借款文件编号担保人名称担保合同编号广厦(舟山)能源集团有限公司WD1781401001浙江广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债人);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保证);舟山寰宇码头有限公司(抵押)2DBWD1781401000103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8 宁波达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银行杭州分行 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16-07-22 2 2016年07月2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