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7月27日
(2016)浙0212民初4329号
叶国章:本院受理原告胡利国诉被告叶国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3505号
宁波义同泰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张弓:本院受理原告马旭敏诉被告宁波义同泰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张弓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李远璋:本院受理原告薛志山诉被告李远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334号
吴世勇:本院受理原告朱蓓丽与被告吴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在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099号
陈金光:本院受理原告胡姣萍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06188号
李剑圣:本院受理原告李元宏与被告李剑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4日9: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06187号
汪吉:本院受理原告李元宏与被告汪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4日8:45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349号
卓贤锋: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新万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你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76682.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货款利息损失。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5122号
李小波:本院受理原告金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06205号
朱利国:本院受理原告黄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06204号
宁波市鄞州和美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万荣印花厂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26民初1909号
金从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与被告胡亚君、李亚聪、金从军、潘伟业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26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胡亚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8781.17元,并支付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自2014年7月30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亚聪、金从军、潘伟业对上述款项在最高债权额50 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亚君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73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 389元,由被告胡亚君、李亚聪、金从军、潘伟业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执行中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26民初1938号
竺忠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与被告竺忠芳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26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竺忠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435.14元,并支付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自2015年5月30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6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15元,由被告竺忠芳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执行中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25民催22号
申请人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00178756、汇票金额为人民币6000元整、申请人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内蒙古蒙能招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象山县支行、出票日期为2010年10月12日、最后持票人为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可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137号
绍兴鑫和针织有限公司、绍兴腾翔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夏国军、徐琴芬: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164号
绍兴润瑜纺织品有限公司、王水华、郑华芳: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989号
杨伟民:本院受理原告秦泽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催39号
申请人杭州建邦助剂有限公司因遗失付款行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越州支行、出票人为绍兴鑫亿数码印花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环科纸管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9881.6元、汇票号码为4020005125450975、出票日期为2016年5月4日、到期日为2016年11月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3民催26号
申请人广陵区唐翠云五金电器经营部因丧失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为32000051 23263507,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24日,出票人为绍兴县晨阳纺织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柯桥联合村镇银行营业部,收款人为绍兴县川道纺织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4755号
王勇:本院受理原告陈烈洪与被告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2016)浙0604民初475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24民初959号
徐力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24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决:一、被告徐力光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透支款本金9763.04元,及截至2014年12月4日的利息939.22元、滞纳金1936.39元,共计12638.6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徐力光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为实现偿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被告徐力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780元,由被告徐力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16)浙0681民初108号
李其秋:本院受理原告诸暨市佳甸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应美亮、李其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浙068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7112号
虞海春、潘和平:本院受理原告陈久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日下午15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7722号
黄学忠:本院受理原告娄小尉与被告黄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2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879号
张红霞、林进弟:本院受理原告夏锵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7441号
张晶:本院受理原告陈伟与被告张晶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5947号
王湘信、黄安乐:本院受理原告戴小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5892号
周跃:本院受理叶志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74号
杨霄迪:本院受理金武乐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855号
永嘉佰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温州市鹿城区弘虎钢管厂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5890号
黄佰鹤:本院受理王全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31日上午10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23号
张磊: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服装市场金泽服装辅料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24号
何双全: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服装市场金泽服装辅料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27号
徐平爱: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服装市场金泽服装辅料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