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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催收函

  致上虞市康荣铝业有限公司、郑东泉:

  2013年8月2日,贵方与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崧厦支行签订《流动资金保证合同》(合同号为8921120130012079)一份,约定:上虞市越立彩印有限公司向崧厦支行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3年8月2日至2014年8月1日止,借款月利率为7.50‰。崧厦支行于2013年8月2日依约向上虞市越立彩印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00万元整。

  但上述债务借款期限届满后,上虞市越立彩印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付息义务,贵方亦未能承担担保责任。

  为此,本行特致函贵方,敬请贵方收到本函后立即按约承担担保责任,向崧厦支行归还所欠利息223905.33(暂计算至2016年7月21日)。

  特此函告!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崧厦支行

  2016年7月28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催收函 2016-07-28 2 2016年07月2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