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杭州晨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何铭宇、金美美、蒋千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由于邮寄送达的仲裁裁决书被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劳人仲案字﹝2016﹞第126号、上劳人仲案字﹝2016﹞第127号、上劳人仲案字﹝2016﹞第12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你单位认为本委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