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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储乾(宁波市鄞州洞桥长远液压机械厂经营者),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芝岭村杨家漕,身份证:330226198203146251。

  我局因你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擅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

  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未果,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鄞环听告[2016]第4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处罚内容:1、责令立即停止液压件、气压附件制造加工及金属铝件氧化加工项目的生产;2、罚款壹拾叁万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如对本听证告知书有异议,可自公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陈述、申辩或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要求听证,逾期视同放弃。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8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2016-07-28 2 2016年07月2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