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最大亮点:农村留守儿童有了“保护伞”
本报记者 王索妮
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一样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除了需要全社会的关心爱护,更应有一部强有力的法律来呵护他们。昨日,《关于修改〈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单独增加有关农村留守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据悉,在全国地方立法层面,我省是首个增加这一内容的省份。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30日,全省共有农村留守儿童11.18万人。近年来,尽管我省各地、各部门积极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对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起到积极作用,但总体上看,我省仍然存在外出务工父母监护责任缺失、基层社区管理服务不到位、关爱服务工作机制不健全、救助保护政策措施不配套等问题,通过地方立法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迫在眉睫。
据悉,草案增设的“留守未成年人保护”内容,涉及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政府和部门职责、基层组织职责、社会力量参与及相关保护机制五个方面,可以说是给留守儿童们吃了一剂定心丸。
打个比方,留守儿童花花今年12周岁,在过去,经常会出现父母在外打工、她独自生活的窘境。但以后,这样的情况就属于违法。草案规定,像花花这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今后是绝不允许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的。倘若花花的父母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责任,那么他们在外出务工前,必须将委托监护情况等相关信息告知花花就读的学校或村(居)委会。此外,父母外出务工后,还要与女儿保持联系,经常见面。如果很不幸,花花有一对不负责任的双亲,两人拒不履行监护职责超过6个月,那么其监护资格就可被依法撤销。
为了对像花花这样的留守儿童进行信息实时动态管理,草案规定,花花所在市的民政主管部门需会同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人信息管理平台,而花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则要建立留守未成年人信息台账,定期报县级民政部门。花花所在学校也必须对她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定期报县级教育部门,并为花花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创造条件。
根据草案的规定,有关单位、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发现花花的权益收到侵害时,要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则应及时出警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或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侵害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置、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