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杭州润科投资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2015)杭仲字第569号申请人许小华与被申请人杭州润科投资有限公司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6年7月9日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2015)杭仲字第569号裁决书,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仲裁委员会
浙江科里夫兰医院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张晓敏、索威、陈勇、任佳慧、周玮旸、俞柳韵、王春贺、姜子鹏、徐暖、闵鸿、周雨萍、余艳玲、张淑霞、费莹、贾侃诉你单位集体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由于邮寄送达的仲裁裁决书被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劳人仲案字﹝2016﹞第16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桐庐天然织造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刘中亮等12人诉你们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桐劳仲案字[2016]第020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桐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桐庐天然织造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郑慧满等29人诉你们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桐劳仲案字[2016]第020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桐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嘉兴诺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炅):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董超与你单位赔偿金等争议一案(秀洲劳人仲案字[2016]第195号),现依法通知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申请书和证据副本、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逾期不来领取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2日下午15时00分在嘉兴市秀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嘉兴市昌盛中路598号秀洲区社会矛盾联合调解中心一楼114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嘉兴市秀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