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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 告

领取提存款通知书

  相关权利人:

  吴军明根据其原与浙江丽峰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续期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丽水市莲都区华敦街170号(面向紫金路由南向北第一间至第八间店面共8间;最南端4间店面楼上二楼房屋一套)及丽水市莲都区华敦街170-1号(面向紫金路由南向北4间店面楼上3楼房屋一套)房屋。现因浙江丽峰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已转让上述租赁房产,吴军明作为承租人无法查明租金领受人及租金收益权是否已根据房产转让发生转移,故根据原合同约定将所需支付2016-2017年租金共计人民币41.42万元提交于我处。

  如上述房屋转让双方已就房屋租金收益或领受达成协议或以其他方式有效得以确定的,请领受人持有效文件前来本处,本处核实确认后给予领取上述租金。

  我处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财富国际大厦三楼东

  联系电话:0578-2128797  0578-2106070  0578-2106068

  浙江省丽水市莲城公证处

  2016年8月3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8 领取提存款通知书 2016-08-03 2 2016年08月0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