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8月4日
(2016)浙0411民初2605号
黄平、鲁园云:本院受理原告张圣杰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2246号
徐英男:本院受理原告丁伟诉被告徐英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许永弟、兰清兰: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银才、蒋明珠、许永弟、兰清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许银才、蒋明珠立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1864.14元(暂计算至2016年7月6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按相应的借款合同之约定计收);2、被告许永弟、兰清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上述全部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及保全费款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许伟: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银才、蒋明珠、蒋玲珠、许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许银才、蒋明珠立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714.54元(暂计算至2016年7月6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按相应的借款合同之约定计收);2、被告蒋玲珠、许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上述全部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及保全费款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45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3785号
孙印龙:本院受理原告何国强诉被告杭正华、第三人孙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杭正华支付货款32488元,孙印龙在不足部分内承担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起30日与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21日的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4585号
陈圣周(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808077618):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圣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房款1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勤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朱谷玥、人民陪审员谢晓音组成合议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4600号
徐剑影(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00924512X):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剑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房款5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勤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朱谷玥、人民陪审员谢晓音组成合议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董青:本院受理原告陆继萍诉被告董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董青给付货款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2016年10月25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安吉县人民法院
东阳市腾安实业有限公司、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卢竹生、卢均磊、周少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磊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腾安实业有限公司、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卢竹生、卢均磊、周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诉讼保全裁定书等。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23日上午8:45在本院西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6461号
张洪:本院受理原告陈松诉被告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洪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646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8067号
吴伟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吴伟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8121号
徐卫平:本院受理原告张荣祥与被告徐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7026号
兰溪市卓越电子有限公司、兰溪市顺发五金厂、浙江曼德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兰溪市永盛纺织工贸有限公司、兰溪市阳光橡塑工具有限公司、孙孝忠、翁赛君、陈国法、郑莹: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兰溪市卓越电子有限公司、兰溪市顺发五金厂、浙江曼德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兰溪市永盛纺织工贸有限公司、兰溪市阳光橡塑工具有限公司、孙孝忠、翁赛君、陈国法、郑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7434号
刘金良、陆淑芳:本院受理原告陈汝财与被告刘金良、陆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7697号
王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被告王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