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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公告

仲裁公告

  嵊州市腾跃机械厂:宋旗军等11人与你单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已依法受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劳人仲案字〔2016〕第219号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6年9月7日下午三时在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嵊州市剡城路369号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按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宁波弈信邦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本委已受理李峰,潘婕,陈宇浩,陈海瑞,郑添文,姚香俊诉你单位关于补发工资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舟劳仲案字〔2016〕第0082-2号,本委裁决:1、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峰2016年4月至5月工资共计5935.24元;2、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峰经济补偿金1000元。舟劳仲案字〔2016〕第0082-3号,本委裁决:1、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潘婕2016年4月至5月工资共计5460元;2、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潘婕经济补偿金1000元。舟劳仲案字〔2016〕第0082-5号,本委裁决:1、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陈宇浩2016年4月1日至5月27日工资共计5782元。舟劳仲案字[2016]0082-11号仲裁裁决书,本委裁决:1、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海瑞2016年4月至5月20日工资共计5333元。舟劳仲案字〔2016〕第0082-16号,本委裁决:1、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郑添文2016年4月1日至5月27日工资共计5564.29元。舟劳仲案字〔2016〕第0082-17号,本委裁决:1、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姚香俊2016年4月1日至5月27日工资共计6491.76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8月4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3 仲裁公告 2016-08-04 2 2016年08月0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