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义乌市鹏锦饰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义乌市鹏锦饰品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义乌市鹏锦饰品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义乌市鹏锦饰品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保证人及抵押物对应的抵押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义乌市鹏锦饰品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义乌市鹏锦饰品有限公司
2016年8月4日
公告清单如下(时点:债权转让基准日2016年4月30日,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债权资产借款合同未偿本金未偿利息本息合计担保情况1义乌市不一样箱包有限公司2015390114 2015390115 2015391001 2015390408 2015390304 2015390104 2015390401 2015390112 2015390111 201539010834,850,000.00 1,727,094.57 36,577,094.57保证:江西亚迈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辉运饰品有限公司、杨继红、周素珍、徐传华、龚汉茶 抵押:义乌市兄妹嫂手袋厂所有义乌市后宅工业区厂房土地使用权、杨红花夫妇所有义乌市上溪月湖公寓1幢2单元501室住宅、杨红云夫妇所有义乌市苏溪幸运路77号1幢2单元602A、602B住宅、刘文山夫妇所有义乌市上溪月湖公寓1幢6单元502室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