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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公告

公 告

  杭州半山石材市场日呈石材经营部:

  你单位员工胡俊武于2016年6月23日向我局提交申请,要求认定其于2015年10月31日在单位木料加工车间工作过程中受伤为工伤,我局已于2016年6月28日正式受理。如果你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应由你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请于公告送达次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举证材料,逾期提交或不举证的,我局将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公告期间中止认定。

  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11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2 公 告 2016-08-11 2 2016年08月1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