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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公告

公 告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张玉林洁具加工厂:

  本局受理武斌的工伤认定申请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经其他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单位。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一、送达文书:《工伤认定决定书》温人社工认(【2016】K084号)

  二、内容:武斌于2015年5月30日19时10分许在单位上班用麻布擦拭抛光机过程中,左手不慎被自动抛光机上面的麻轮带入热擦伤,先后被送往瑞安市人民医院和固始县红星医院就诊。经诊断:开放性左手部毁损伤。

  根据上述事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武斌属因工负伤。

  如不服本认定,可在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进行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2 公 告 2016-08-11 2 2016年08月11日 星期四